住房一直是重点民生问题。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4月28日,三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中山两级法院审结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阿芬与阿强是继母子关系。阿强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三乡镇一处商品房。2011年,阿强的父亲与阿芬在香港登记结婚。2014年,阿强的父亲离世。同年,阿芬与阿强签订了关于商品房居住权的协议约定:在未取得阿芬同意的情况下,阿强不出售该商品房,阿芬可在该商品房内居住至百年归老。签订协议后阿芬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9年,商品房变更登记至阿强名下。2021年2月,阿芬以担心日后阿强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权没有保障,且阿强不配合到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她享有该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权。
经法庭调查,承办法官何亦辉了解到原被告当事人是继母子关系,但双方感情基础和信任基础较为薄弱,日常交往较少。另外,在阿强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三乡镇该出商品房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在居住权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多次争执,矛盾日益加深。
考虑到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及《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何亦辉与双方积极沟通协调。
历时一个多小时调解工作后,阿强放下心中芥蒂,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居住权协议。
为避免协议后续履行再次出现争议,何亦辉又耐心组织双方对后续阿强作为产权人对房屋的察看时间、察看方式等实际履行问题进行细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强同意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阿芬到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一对继母子之间多年的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须经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不过,设立居住权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一是应当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