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举行“门诊共济、待遇清单”政策线上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相关政策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市医保局副局长 梁国暖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市医保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相关政策。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俊杰先生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放先生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区燕红女士
市医保中心主任 李海英女士
首先请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俊杰先生对门诊共济政策进行解读。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下面我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解读,我将从起草背景和主要变化这两方面作一简单介绍。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3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2021年12月31日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均对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做出新规定,《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
2022年1月-11月,我市普通门诊待遇享受1012.88万人次(其中职工 505.82万人次, 居民 507.06万人次),医保统筹基金支出3.56亿元(其中职工2.62亿元 ,居民0. 94 亿元)。
二、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1、提高职工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20%分别提高至70%、60%。
2、提高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办理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
(二)调整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22医保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调整前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和3%。2023医保年度起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和2.5%。
(三)提高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由原来的40%提高至50%。
(四)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根据2021年中山市基本养老金月算术平均金额4759元,按2.8%计算得出我市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月计入额度为每月133元。原计入额度为每月100元。
(五)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两项,一是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二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谢谢大家。
主持人:梁国暖
感谢吴俊杰先生。下面请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放先生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进行解读。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根据安排,由我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进行解读,我将从起草背景和主要变化,向各位媒体朋友作一简单介绍。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文件,《省待遇清单》要求2022年底前,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和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三重保障制度中各项政策项目名称和设置。逐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筹资政策。2021年12月我市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基本符合国家和省待遇清单规定,此次主要是对尚未符合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整。
二、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一)将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一档和二档。原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关于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参保资助、财政补助和待遇项目等事项的规定按《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对应规定执行。原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范围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原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并计算。
(二)扩大城乡居民中途参保和个人缴费优惠范围
将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居住的新生儿、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纳入中途参保人群范围,允许上述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目前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优惠范围仅限学生身份,拟将年龄同步纳入个人缴费优惠因素,即将十八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均纳入优惠范围,一档、二档个人缴费均可享受优惠,更加公平科学合理。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50%。
(四)调整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适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按照《省待遇清单》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6%左右,具体费率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全省统一执行,各市不得自行调整,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费率低于5%的市,要提高至5%。《省待遇清单》还规定,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我市2021年12月施行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2.5%,但设置了过渡期,目前实际执行费率统账结合为4%、单建统筹为2.3%。因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我市将于2023年7月1日起,统账结合医保用人单位费率按5%执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按2.5%执行。
(五)提高异地就医人员待遇
1.提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上述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标准执行,根据参保险种的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按照市内同级别降低10个百分点的原则设置。调整前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包干费额度(240元/年)。
2.提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此类人员到市外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80%(降幅为20%)按规定予以报销。调整前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发生医保费用的70%(降幅为30%)、50%(降幅为50%)予以报销。
接下来,我们将把门诊共济保障和待遇清单落实这一块的重心投入到新政策宣传和方便参保人办理的工作中,让参保人得到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更便捷的医保服务!
谢谢大家!
主持人:梁国暖
感谢王放先生。下面进入问答环节。
问:我市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不久,为什么要对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行改革?如何调整?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俊杰:
2021年4月13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我市在制定职工和居民分类保障政策文件时,已按《指导意见》的要求: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将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分类保障改革前只有参加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且选定了一个镇街管辖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选点),到该镇街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中心和镇街医院普通门诊就医都可以报销(基层就医)。我市去年进行分类保障,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按定额划入,按我市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100元)。 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021年12月31日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要求各地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
我市做法:按照“坚持保障基本、坚持社会共济、坚持统筹联动、坚持立足基层”原则。结合我市已实施的新政策,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此次只对我市职工医保中与省文件不一致的相关内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和支付范围等)进行修订和完善。本次政策调整按照“保高提低”和“保障适度,注重受益面”的思路,在坚持保障基本的同时,推进医保制度保障公平,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省文件要求适当提高参保人的待遇,放大基金统筹保障效能。
问:目前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情况是怎样的?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放:
根据门诊疾病情况,我市医疗保险对门诊共济保障主要分为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两方面。
在门诊特定病种方面。1999年,我市已建立门诊特定(特殊)病种保障,将一些诊断明确、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以及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21年1月我市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至58种,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80%,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精神分裂症等20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在普通门诊统筹方面。从2008年起,我市建立普通门诊保障(社区门诊),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021年我市在制定分类保障政策时,按照“基层、基本、机制”原则,即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普通门诊费用负担,促进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就医新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80%。普通门诊统筹付费方式主要采取按人头包干付费。
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2021年12月开始实施,为什么此次又做结构性的调整把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俊杰: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9号)提出,着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2022年底前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和制度名称,统一规范各项政策项目名称和设置,按规定调整医保年度、筹资政策和待遇标准。2021年的政策调整本着尊重我市医保历史、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的原则,我市保留了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但根据最新的上级文件,我市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已超出国家和省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需要年内完成调整。
因此,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原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一档和二档。原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关于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参保资助、财政补助和待遇项目等事项的规定按《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对应规定执行。原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范围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原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并计算。考虑2021年12月前我市原城乡一体化的待遇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原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待遇参照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待遇标准执行。
问:本次政策调整后,职工和城乡居民在门诊就医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医疗保障?住院和门特病种有变化吗?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区燕红:
本次调整职工从2022年12月起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等三个方面,城乡居民从2023年1月起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职工和城乡居民在本市住院的转院管理、门特病种的认定及选点等管理保持不变,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调整职工支付限额的缴费基数和提高异地就医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各项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由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各项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倍数维持不变。2021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288元,调整后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8818元,调整后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较之前大幅度提高,增长率达26%。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人员的普通门诊待遇提高。同时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80%(降幅为20%)按规定予以报销,调整前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发生医保费用的70%(降幅为30%)、50%(降幅为50%)予以报销,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的可及性。
问:政策调整后职工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整体提高了,具体统筹报销比例是多少?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区燕红:
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减轻参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了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同时,考虑到退休人员年龄大、基础疾病多,适当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1、统账结合: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二级和三级)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2、单建统筹: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二级和三级)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3、参保人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含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发生的医保费用,按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执行。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未经转诊到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含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退休职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在在职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50%。即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二级和三级)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问: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是怎样的?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放:
在职职工: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2022年度每月划入在79-395.8元之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2021年中山市基本养老金月算术平均金额为4759元,按照2.8%的划入比例,计算得出我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月计入额度为每月133元,每人每月增加33元。
问:职工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选择就医点和变更就医点规定是怎么样?
市医保中心主任 李海英:
普通门诊选点包括社区选点和市直属医院选点。参保人应当选定1个镇街(或片区,下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此为社区选点(这是第一步必选项)。参保人如需变更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如需变更社区门诊选点的,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办理选点或变更手续。首次选点即时生效,变更选点的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1日生效。
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原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可再选定1家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参保人如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到变更后的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实施操作中,只需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即可享受整个片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街医院的普通门诊医保报销待遇。同时,还能享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保报销待遇。本人登录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线上先社区选点,再进行市直属医院选点(也可由医院协助操作)。
问:为什么要选点,是不是所有参保人都要选点?
市医保中心主任 李海英:
我市在去年年底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原有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并入了基本医疗保险(即不再设门诊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了),按照“坚持保障基本、坚持社会共济、坚持统筹联动、坚持立足基层”的原则,所有参保人均可以选点后享受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街医院)普通门诊待遇。其中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补充医保参保人除可以享受选点后基层普通门诊待遇外,还可直接到市直属医院就诊报销。根据省最新门诊共济文件要求:“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未经转诊到本市非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此,所有参保人都需要“先选点,后享受待遇”。
问: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用吗?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放: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6.可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自愿支付商业健康保险费;7.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由于需要对接好定点医药机构、税务部门等信息系统,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以及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这三点目前暂时未能实现,需要等系统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后方可使用。我局与相关单位也正加紧推进此项工作,敬请广大市民谅解。除此之外的,家庭共用的其他情形已实现。
问: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有什么变化?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区燕红:
2022医保年度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我市2022医保年度职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166元、2374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充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2110元、3165元(基本2110 补充1055)。
省文件已明确了职工的基数和最低倍数,实际我市现已达省的要求,从2023医保年度起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2.5%,即确定我市相应的倍数,经测算2023年分别约为2964元、2470元。
城乡居民一档、二档的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经测算2023年分别约为2316元、2895元。
问:此次政策城乡居民中途参保的人群和个人缴费优惠范围有什么变化吗?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区燕红:
此次政策调整将中途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居住的新生儿、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途参保人群范围。
另外还将十八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均纳入优惠范围。目前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优惠范围仅限学生身份,将年龄同步纳入个人缴费优惠因素,即将十八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均纳入优惠范围,一档、二档个人缴费均可享受优惠,更加公平科学合理。
问:此次政策调整,对异地就医有什么影响?
市医保中心主任 李海英:
本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异地就医人员待遇,主要是两方面:1.提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上述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标准执行,根据参保险种的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按照市内同级别降低10%的原则设置。而调整前,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0元/年。调整后,则提高到2316元/年至2964元/年不等,视参保险种而定。
2.提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此类人员到市外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80%(降幅为20%)按规定予以报销。调整前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发生医保费用的70%(降幅为30%)、50%(降幅为50%)予以报销。
问: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如何办理?
市医保中心主任 李海英:
异地就医人员类别主要包括5类人群:一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二是异地长期居住人、三是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四是异地转诊人员、五是临时异地就医人员。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才可以联网直接结算。前面四类人群的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照市内就医执行,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待遇,刚刚也解答了,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80%按规定予以报销,与原政策相比,职工待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居民待遇提高了30个百分点。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以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或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关注“中山医保”微信公众号,搜索“异地就医备案办事指引”。
主持人:梁国暖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龙慧◆二审:郑沛锋◆三审:方嘉雯